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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知识系列解读之二十七:证券账户实名制

  • 江西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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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0-0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已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作出了一系列制度改革完善, 从发行注册制、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 到内幕信息、短线交易、同业竞争, 可谓是“焕然一新”。

  近期,江西证监局、江西省上市公司协会、江西省证券期货业协会针对证券法修订条款编写了知识系列解读小贴士。贴士中除对修订内容进行简略解读外,还选取了部分业内人士的文章作为延伸阅读内容,希望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和理解证券法,以促进依法履职,防范违法风险。本期刊登第二十七篇:

《证券法》知识系列解读之二十七:证券账户实名制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解读:强化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将规制对象由法人扩展至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面禁止出借和借用账户行为。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应当按照规定对投资者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

解读:在账户实名制下,核对投资者身份是证券公司的义务。

证券公司不得将投资者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投资者应当使用实名开立的账户进行交易。

解读:证券账户实名制是开户实名制+交易实名制。

☆第二百零一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对投资者开立账户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投资者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新增证券公司未核对投资者开户身份信息和将投资者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罚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百零七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对证券公司违规从事自营业务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延伸阅读:

近年来在中国证监会查处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重大违法案件中,不法分子通常通过借用他人账户来掩盖自身违法行为,规避监管,逃避制裁。同时,一些投资者守法合规意识淡薄,将自己的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为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这些行为都违反了证券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2019年新证券法修订进一步强化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

证券账户实名制是指任何机构、个人在开设证券账户必须采用真实姓名,金融机构必须审查开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确认其真实身份后才能开户,所有的证券交易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并记录在案。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开立的证券账户符合实名制要求,即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身份真实,资产权属关系清晰,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实名对应,符合账户相关规定的账户;二是交易中符合证券实名制要求。简而言之,证券账户实名制应该是开户实名制+交易实名制。

新《证券法》宣传专题  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

来源于:浙江证券业协会

新《证券法》强化了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和违规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的法律责任。浙江证监局结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精神,梳理出证券账户管理要求及出借账户的法律后果,并“以案说法”,提醒广大投资者审慎使用本人账户远离场外配资,提醒证券经营机构切实履行开户信息核对责任。

出借账户风险大 违法违规责任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违反上述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投资者(账户开户人)出借证券账户后,明确表示该证券账户是由其本人操作,隐瞒出借账户事实的,因出借该证券账户而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

信息核对要尽责 提供账户必严惩

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应当按照规定对投资者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未对投资者开立账户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的,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将被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不得将投资者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将投资者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将被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出借账户 远离场外配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对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无效。认定合同无效后,配资方依合同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或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场外配资和出借账户相伴相生。投资者出借账户参与配资,最终可能血本无归、负债累累。

出借账户并用于高杠杆配资交易将导致“穿仓”损失。

2018年浙江证监局曾查处并通报过一批案例。当时,温州、台州地区有不少投资者出借证券信用交易账户,被用资人以场外配资叠加两融融资的超高杠杆进行违规交易,结果不仅配资资金全部损失,还因无法偿还向证券公司融资的负债深陷法律纠纷,严重影响了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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