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知识系列解读之十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已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作出了一系列制度改革完善, 从发行注册制、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 到内幕信息、短线交易、同业竞争, 可谓是“焕然一新”。
近期,江西证监局、江西省上市公司协会、江西省证券期货业协会针对证券法修订条款编写了知识系列解读小贴士。贴士中除对修订内容进行简略解读外,还选取了部分业内人士的文章作为延伸阅读内容,希望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和理解证券法,以促进依法履职,防范违法风险。本期刊登第十三篇:
《证券法》知识系列解读之十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规制
☆第五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解读: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主体扩展至所有人。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一增加禁止存在利益冲突证券买卖规定,二增加民事赔偿责任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解读:加大违法行为罚款力度,完善对应条款罚则。
◎延伸阅读:
新《证券法》关于证券违法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及处罚
(节选)
来源于:君合法律评论 作者:武雷 吴曼 肖娴
(七)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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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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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
第五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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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百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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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修订要点
1.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违法行为的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
新《证券法》第54条取消了原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规定,在新《证券法》第54条规定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将面临证监会行政处罚的风险。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件在证监会历年查处的证券市场违法案件中数量并不多,在2010年至2019年期间,证监会总计对18起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仅占同期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总数的约1%,但由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影响范围广、对市场秩序扰乱性较大,也一直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例如在受影响投资者数量较多的非法投资咨询案件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手法较为常用,证监会曾在2018年针对股市“黑嘴”开展了专项执法行动,在新《证券法》实施后,证监会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的惩处也将进一步加强。
2. 增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民事赔偿责任
新《证券法》第56条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也增加了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自新《证券法》实施之日起,被证监会认定为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投资者也将有权向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这对相关行为也将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3.提高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罚款倍数
新《证券法》193条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规定了重罚,将原有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提高到了处以违法所得一至十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