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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知识系列解读之十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规制

  • 江西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 浏览量:5
  • 发布时间: 2020-0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已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作出了一系列制度改革完善, 从发行注册制、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 到内幕信息、短线交易、同业竞争, 可谓是“焕然一新”。

    近期,江西证监局、江西省上市公司协会、江西省证券期货业协会针对证券法修订条款编写了知识系列解读小贴士。贴士中除对修订内容进行简略解读外,还选取了部分业内人士的文章作为延伸阅读内容,希望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和理解证券法,以促进依法履职,防范违法风险。本期刊登第十一篇:



《证券法》知识系列解读之十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规制                                    

 

☆第五十四条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增加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禁止性规定和民事赔偿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处罚幅度同内幕交易。

◎延伸阅读:

 

新《证券法》关于证券违法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及处罚

(节选)

来源于:君合法律评论  作者:武雷 吴曼 肖娴 

 

 

五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修订前

 

修订后

 

无

 

第五十四条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无

第一百九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修订要点

 

1.  新增关于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规定,但对未公开信息的定义未予说明。

    本次《证券法》修改新增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直是证券市场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在2010年至2019年期间,证监会总计对12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主要是援引《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但新《证券法》对于争议较大的“未公开信息”的定义或范畴,仍未予以明确说明。

 

2.   新增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证券法》下仅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信息等证券违法行为作出了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此次《证券法》修改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也作出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在新《证券法》规定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可能面临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的风险,这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也能起到一定威慑作用。

 

3.   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规定了重罚,但新《证券法》与《基金法》行政处罚差异有待解决。

    根据新《证券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政处罚依照内幕交易行政处罚相关规定进行,即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可以做出最高没一罚十的处罚,对于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低于五十万元的,可以做出最高五百万元的处罚,对于单位从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做出二百万元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新《证券法》第54条的规制对象还包括“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理论上说应涵盖公募基金公司的从业人员。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第20条、第123条的规定,对基金从业人员从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最高可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对于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对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处罚幅度远低于新《证券法》的规定。

    《立法法》第92条、第94条,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就法律、行政法规等在新法与旧法、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应如何确定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未来实践中,针对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究竟适用新《证券法》还是《基金法》进行处罚还有待进一步明确,若优先适用《基金法》,将可能导致《证券法》从严打击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立法本意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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