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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证券期货业协会联络员工作制度

2748次阅读作者:总编辑2017.05.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西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整合江西省证券期货行业信息资源,加强与各会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建立通畅的信息双向传递渠道,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江西证监局等政府部门提供服务,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联络员的管理

第二条  联络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为本单位在职正式员工,服务意识强,并具有较强的责任感;

(二)了解行业政策、法规,熟悉所在单位主要工作,掌握其基本情况;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三条  联络员原则上由各会员单位行政人员担任,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按上述条件推荐,指定专人担任,报协会秘书处登记备案。协会秘书处经核定,对符合条件者网上确认后邀请进入协会专属联络群。

第四条  联络员人数的确定

(一)辖区法人单位,总部需指派2名联络员加入协会联络群,共同负责协会要求的汇总上报工作。其下属各个营业部单位各指派1名联络员加入协会联络群,负责日常通知、公告等文件传递工作。

(二)辖区分公司单位,分公司派出2名联络员加入协会联络群,共同负责协会要求的汇总上报工作。其下属各个营业部单位各指派1名联络员加入协会联络群,负责日常通知、公告等文件传递工作。

(三)异地公司在辖区无分公司管理的营业部单位,指派1名联络人加入协会联络群,负责与协会的联络工作。

(四)协会将会定期甄别和清理联络群内成员,保持群内联络效率,各会员单位严谨态度入群。

第五条  联络员实行动态管理,当联络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协会秘书处,并推荐替换人选于协会做更改备案。该联络员不做任何情况说明无故退群,协会将致电其单位领导反映情况。

第六条  协会要求报送的信息、传达的通知以及推荐稿件等任务,在协会通知文件截止日期后仍未回复或呈递的,催告后无果或连续三次未报送者,协会可向其单位反映,提出更换人选。

第三章  联络员的权利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联络员的权利

(一)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对协会联络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二)本人撰写或推荐的稿件,可被协会优先采用;

(三)享有参加协会“年度优秀联络员”的评选资格。

第八条  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在单位及领导与协会秘书处的双向工作联系,及时传达协会理事会的精神和要求,通报协会的工作动态;

(二)报送所在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人员、资质变化,办公通讯地址及法人变更等)及重要工作动态和先进技术,反映行业难点、热点问题及单位诉求;

(三)负责收集、汇总所在单位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反馈给协会秘书处;

(四)联络员在每年7月底前,积极做好所在单位年度会费催办和缴纳工作。

(五)承办协会秘书处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报送要求

第九条  报送的信息一般要求电子稿(包括扫描件、PDF等其他电子文件),文字表述应当严谨恰当;提供的照片分辨率不能低于800*600像素。协会不做另行要求时,文字信息应和图片信息在一篇文档中体现。

第十条  提供的信息应完整、准确、及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由联络员报送至协会秘书处。

第五章  考评与表彰

第十一条  协会每年要总结联络工作的情况,对会员单位联络员的工作做出评价,联络员工作有协会秘书处负责考评。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报送数量、质量,传达速度,沟通状态,会费缴纳等方面。协会每年对“年度优秀联络员”予以通报表彰及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江西省证券期货业协会秘书处所有。